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高素质军队的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我校学生积极参军入伍,根据国家、江西省、赣州市有关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补助)政策及《赣南医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赣医发〔2017〕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奖励优抚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经江西省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含应届毕业生)。
二、奖励优抚项目
应征入伍学生除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资助政策以及《赣南医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法(修订)》优待措施外,学校另外给予其以下奖励优抚项目:
1.符合奖励优抚的学生,按每人1000元标准进行奖励,在入伍前发放到位。按每名应征学生500元标准奖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三年制专科第5学期、四年制本科第7学期经学校批准入伍的非临床医学学生,其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对未完成计划课程的可以通过自学完成。服役期间需参加课程考试及补考(含毕业考试)时,经部队证明该学生不能正常返校参加考试的,由课程负责人将试卷密封后邮寄到部队,委托其所在部队按学校要求组织考试,部队将考后试卷密封邮寄回学校,课程负责人评卷,成绩合格的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完成规定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的,准予按时毕业。
3.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经学校同意准予毕业,并授予相应专业学位证书。
4.对退役复学的大学生,优先安排实习点;在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等项目评选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时,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及时发展。
5.所有退役复学的学生,在校期间纳入学校退役军人节日慰问对象。
三、新兵检疫和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且符合复学规定的,学校安排其复学,但不享受退役复学学生的优抚政策。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的,不予复学。
四、当国家政策调整时,按国家政策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由人民武装部会同党委组织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部)、团委、研究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实行,解释权归人民武装部。